被执行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南段**iv>
法定代表人:*小兵。
关于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粤0402民初971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珠海市安普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79700元,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二、…若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清货款的,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及负担受理费4039元,珠海市安普建材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上述判决已于2017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市安普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该通知内容履行。2018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若于2018年12月30日清偿所欠债务,案外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双方债权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8)粤0402执453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