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01号
原告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负责人***。
被告陕西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尚永广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同时,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被告陕西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