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博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575号
原告:陕西博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西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西侧、凤城八路南侧凤城家园(天朗御湖)14幢2单元2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25379E。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祥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9705888W。
法定代表人:庞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博景公司与被告圣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计3393元,实际由原告陕西博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亚弟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