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16265号
***、陕西博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诉前调书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博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博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4710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4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71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6265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