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舒鹏与李龙春、陕西诚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1554号
原告:舒鹏,男,生于1987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显位(原告之父),男,生于1951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李龙春,男,生于1976男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陕西诚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十里铺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65285。
法定代表人:侯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舒鹏与被告李龙春、陕西诚信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舒鹏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鹏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舒鹏负担。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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