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6执1221号
***、***、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6民初12270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劳务费48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0.5元、执行费6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8840元,并将案件执行费640元交于本院,对于案件受理费510.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122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0日结案。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