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4367号
原告高俊怀,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席与*。
被告河南正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高俊怀诉被告席与*、河南正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席与*、河南正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俊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