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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2执60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本院案件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慧平
书记员 岳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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