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822执607号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3947.49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325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3947.4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448914.5元,向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55655.5元,转本案执行费325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6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