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民初16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得胜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新疆分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第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亚泰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为工程需要设立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和静金特钢铁电厂工程项目部,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聘任乙方***同志为项目部负责人,***同志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属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赢(盈)亏的分支机构。”第三条约定:“1.实行项目包干:本工程项目乙方向甲方包干交纳承包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交纳承包费:预计工程总造价为元(以竣工结算为准),承包费缴纳时间按甲方每次拨付工程款的比例缴纳。乙方所交承包费用不含税费,各项税费由乙方另行交纳。乙方应严格按约定期限交纳承包费,到期未交纳,按月息3%计算利息,超过三十天未交承包费,除继续计算利息外,另按欠款总额加收每日0.3%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可知,***、***所主张的费用与亚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有关债务人的所有破产派生诉讼全部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有利于破产受理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整体把握,也有利于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若破产派生案件不在同一法院审理,将会出现派生案件与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不协调、遗漏债权等情形,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破产派生案件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结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川05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受理申请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亚泰公司破产案件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由破产受理法院统一审理破产派生案件的时间点规定。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亚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在亚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且审理结果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马建忠审判员庞龙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