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执异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范围及金额,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财产范围及金额,本案保全标的为23263962.3元,执行过程中,已实际冻结了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23263962.3元后,又额度冻结了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为×××)23263962.3元(实际控制金额892458.02元),属于明显超标的冻结,综上,异议人提出的超标的冻结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26396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另查明,本院依据(2021)新28财保2号裁定,作出(2021)新28执保6号执行裁定,向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2021)新28执保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23263962.3元,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额度冻结了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为×××)23263962.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892458.02元。
解除(2021)新28执保6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保全标的额23263962.3元部分的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郑强审判员马垚审判员***
书记员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