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14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48805.1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决定拍卖案外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房屋一套。案外人在收到拍卖裁定书后以被执行人公司已经胜诉,已经具备还款能力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99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