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1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
本院在执行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支付货款252897.50,并承担受理费2771.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及房产信息。我院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的银行存款账户,于202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中心小学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