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6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