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户民初字第03021号
原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系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被告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准许原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