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49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吉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3556P。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