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文萍,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霞,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孙***,该公司客服。
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迂西,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