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00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舒林。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723元。
代理审判员万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