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4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草堂寺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迂西,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蓉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