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航天环境工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黄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环境工程设计院债务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已自觉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倪琳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