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716号
原告: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沛,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波,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远秦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申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远秦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计335.5元,由陕西恒泰秦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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