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7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鲁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19.2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19.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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