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2885-1号
申请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俐君,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申请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陕0528民初2885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上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