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民终8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 ,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俐君,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永熙地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富平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军,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昌公司)、上诉人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蓝洋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永熙地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永熙公司),富平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中上诉人鸿昌公司提交了新证据: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证明广告围挡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蓝洋公司应确保本广告制作的安全性,若发布的广告由于蓝洋公司设置不当或维护不当或由于蓝洋公司制作错误而导致倒塌或其它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由蓝洋公司承担”。所以案涉广告围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进一步查清。2、吴少军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的效力问题,上诉人蓝洋公司提交了新证据:龙记檀府一期、二期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召开监理会议的签到表,证明吴少军为鸿昌公司项目经理,其在2019年1月22日广告围挡竣工验收单上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吴少军作为永熙公司和绿发公司的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鸿昌公司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应予以查清。3、永熙公司和绿发公司是否已向鸿昌公司结清工程款。永熙公司和绿发公司提供的9张银行电子回单,是否说明案涉工程款已结清,应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0元,上诉人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继 锋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梅
书 记 员 张 瑞 瑞
202005822120190528288420190528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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