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12186M。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李琳,(实习),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60。
法定代表人:陈银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智,系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90元,上诉人已预交,全额退还上诉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号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杨 红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