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66号
申请人:陕西轩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轩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租赁费等义务,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33632.5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轩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833632.5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3632.5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4688元,申请人陕西轩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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