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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0080号
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春如,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1974年11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大泥河村。
被告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云轩。
被告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晏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2217元,减半收取6108.5元,由原告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文侠
审判员  赵 晔
审判员  申哓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