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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26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
被执行人高攀,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骏马乡新城村4组。
被执行人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春茹,该公司董事长。
***诉高攀、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民一终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及利息57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攀、咸阳永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民一终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洲
审 判 员 屈晓军
代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