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龚家湾小学、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6193号
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龚家湾小学,住所地:渭城区。
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住所地:抗战路。
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住所地:中山街。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龚家湾小学、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原告随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提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任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