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5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9650元及利息8158元(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止,按月利率1.5%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3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 2020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 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 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咸阳市XX路房产(证号G00XXXX、G00XXXX)被另案依法查封,现无法处置。
5、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被另案依法查封,现因使用年限较长无法处置。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咸阳市XX路与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表示正在积极寻找解决途径。
7、2020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6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养 荣
审 判 员 张 扬 之
审 判 员 郭 云 鹏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