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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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20)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指定本院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9883.5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仲裁费15340元,案件执行费905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688491.56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10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1日结案。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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