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某某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恢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底前一次性给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45740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互补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由被告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一、***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4574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40元。三、案件受理费1607元、执行费2086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8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