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777号
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如需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退回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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