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709949803G。
法定代表人:**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化纤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745019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2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的下级法院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2)陕04执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238号裁决书指定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4执571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