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恢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底前一次性给原告陕西佳星电器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45740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互补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由被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2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5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扣划被执行人***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65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2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2873元,实际执结到位49654元,尚未执行到位1132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恢2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