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与陕西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4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XX村XX组。
经营者:**有,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审被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于2021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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