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5民初505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本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XX村**。
经营者:**有,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住本组。
被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以下简称“有力水电队”)、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有力水电队的经营者**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320元,第二被告在拖欠第一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承包第二被告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广场项目工程。2020年6月原告受第一被告雇佣在其承包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广场XX楼及公寓楼干活,原告从事电工工种,每天工资240元,2020年8月3日停工,第一被告承诺月底结清工资,并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工资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委托第二被告支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20年3月份-8月份XX广场XX楼实发工资表(水电),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有力水电队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因为第二被告拖欠其工程款,其才给原告算的账,因为第二被告现在没有给其答复,所以具体什么时候给钱不确定。
有力水电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水电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第一、二被告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施工。
**公司辩称,1、第二被告和原告间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第二被告不应承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更不承担连带责任。2、第二被告和原告未签订任何合同,第二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关系。3、第一、二被告间有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支付第一被告160万元,因第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停工撤场未全部完工,造成第二被告延期损失,第一被告存在违约,所以第二被告是否拖欠第一被告工程款及拖欠多少,需要进一步核实。4、原告是否在工地从事劳务不能确认,原告应提供实名刷脸考勤证据证明,否则劳务报酬数额真实性无法确认。
**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二被告承建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XX广场建设部分项目,2019年12月12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水电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承包模式为甲方(第二被告)就水电安装工程对乙方(第一被告)实行包工制,乙方组建完备的专业施工队伍。后第一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施工,工种为电工,原告与第一被告约定日工资240元,从2020年3月至6月,原告共计施工43天,工资合计10320元,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表。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在施工过程中,第一被告因故离场,第二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2020)陕0115民初4108号案件提起诉讼,向第一被告主张违约金,第一被告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要求第二被告支付拖欠其的工程款,两被告对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该案现正在审理期间。
审理中,因各方争议较大,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诉称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第一被告虽对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无异议,但辩称因第二被告拖欠其工程款故无法确定其向原告付款的时间,于法无据,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其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第二被告辩称,其与原告间无合同关系,且因第一被告停工给其造成损失,现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故不应承担向原告付款的责任。因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为雇佣关系,其与第二被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且第一被告已另案反诉要求第二被告支付拖欠其的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32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有力水电工程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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