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264号 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39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机厂,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38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