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4587号
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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