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403执恢42号
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65781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50000元,本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债权122288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5065元亦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403执恢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