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826号
原告:铜川新区中兴装修租赁站。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路XX号。 经营者:兰新合,男,196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XX路XX号。 被告: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铜川新区中兴装修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新区中兴装修租赁站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新区中兴装修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红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郝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