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和岭。
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时和岭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将本案案款扣至本院,并将案款退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4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超
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