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中执仲字第0002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29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9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仲裁费及利息等132075元。
本院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仲裁费及利息等132075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建筑劳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96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