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陕1002民初2175号
原告全某某,男。
被告陕西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之弟。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陕西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租赁原告建筑设备,欠原告租赁费30000元,欠运费256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对欠租赁费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全某某租赁费及运费共计32565元。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