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69号
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朗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陕西金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朗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9116.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9116.54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实际冻结金额5019.92元。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