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02执264号之一
申请人何乃述等16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何乃述等16人诉**、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向原告何乃述等16人支付306296元,二、被告陕西龙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3949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440元,执行费4584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回15000元并交付给申请人本年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402执264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