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2189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小区XX号楼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92035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单号:67003128020230000029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9203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