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64号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60990Q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A座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AF0B4K
法定代表人:徐龙斌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5191.64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5191.6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账户名: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账号:12×××13,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