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474号
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龙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环,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卓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润乾,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卓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延昌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86462.62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按LPR4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为:按年利率5.2%计算,其中4312000元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质保金168000元从2022年5月27起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关于原告承揽被告位于西安市XX街XX号缤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包括主电源用电7500千伏安,以及配电室全套设备施工、采购至验收供电的《缤纷新时代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60万元。2021年2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以上电力工程,并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现供电部门已正式供电。但被告在以上合同履行期间,除向原告支付首期合同工程款20%即112万元外,其余工程款以及工程签证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无理拒付。
被告辩称,一、并非被告无理拒付工程款,而是尚不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无需支付其余工程款。合同约定被告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工程完工验收具备带电条件、各种试验记录齐全后一个月内”,案涉工程未完工验收,原告也未提交试验记录,被告无需支付该笔工程款(合同价30%即1680000元)。第三阶段工程款付款条件为“项目竣工验收带电后及供电部门验收一个月内。”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没有供电部门开展验收工作,被告无需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即合同款47%,2632000元)。案涉工程质保期为“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也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投入使用,质保期尚未起算,被告无需支付第四阶段工程款168000元。原告和被告就案涉工程还没有进行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尚无法确定实际工程总价款,被告诉请的金额无结算依据。原告还应满足开票义务,被告才需付款。因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税务发票,被告也无需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二、被告并非原告所说无理拒付,而是事出有因,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诉请的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1、如上所述,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故无需支付逾期违约金;2、从2020年开始案涉项目工程因故停工,原股东无法继续开发建设,后找到现在的新股东收购该项目,在经过近两年的时间进行股权收购和变更、调整,现又因疫情无法开工,导致项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3、根据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五款的约定,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才予以计算违约金。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任何书面通知。综上所述被告无需立即支付工程款,也无需承担逾期违约金,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缤纷新时代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2、负控购电协议、电费结算协议、高压客户用电检查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土建、电气验收申请书,有国网西安市东供电公司盖章,本院予以确认;4、2021年4月、5月、6月西安卓丰置业有限公司电费清单,与原件无异,本院予以确认;5、工程签证单,经当庭与刘玉礼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4日,原告(承包单位、乙方)和被告(发包单位、甲方)签订《缤纷新时代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工程主供电源用电容量为7500千伏安,7500千伏安配电室全套设备,施工采购及验收供电;合同总价560万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备料款,工程完工验收具备带电条件,各种试验记录齐全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项目竣工验收带电后及供电部门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47%;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24个月)满无质量问题保修质保金一次全额的支付(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税务发票,提出付款申请后报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负责按规定期限付款;本工程质保期为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乙方配合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竣工经甲方及有关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每迟延一周,按应付款金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21年2月1日,国网西安市东供电公司通过了被告土建、电气的验收。被告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签订了《负控购电协议》,该协议未写日期。2021年1月21日,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被告于2021年4月开始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了首期20%的工程款112万元,其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在原告施工期间,在合同外产生工程费6462.62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缤纷新时代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违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21年4月即有向供电公司交付电费的记录,说明至少在2021年4月1日前,案涉工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且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故原告辩称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即2021年5月1日向原告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即5432000元。被告在原告合同履行完毕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所述多次催要工程款的陈述,符合常理,对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或未提出付款申请为由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质保期的起算,合同约定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因原告未提供甲方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但该工程最终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为准,甲方验收肯定在供电部门验收之前,故被告的验收不会迟于2021年4月1日,以此为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期最迟于2023年4月1日到期,故对于质保金168000元,原告应待质保期满再行主张。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12000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承担该款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并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外工程款6462.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卓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18462.62元,并以4312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92元,由原告承担1344元,由被告承担42148元并与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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