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1970号
原告:陕西某某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陕西某某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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